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解读
时间:2023-08-01 来源: “晋城司法”微信公众号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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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主要变化
一是明确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强调党管档案原则。二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三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四是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五是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条例》第十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修订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重新报送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收集整理应当归档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
《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为了向全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市档案馆不断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查询个人相关的档案只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查询单位的档案需要提供单位介绍信。除了到馆查询档案,我们还推出了网上预约查询、电话预约查询,民生档案“异地查档、跨馆服务”,2022年接入“全国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查阅利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