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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能投资理财吗?哪些常见投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

时间:2024-07-05   来源: 南方日报  访问量:-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和私、义和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红线、提供了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对党员干部个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具体分为六项,其中涉及投资方面的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该款针对的是依照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

  比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不同身份党员限制不同,需要结合具体规定进行判断。比如关于股票买卖问题,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文件明确了七类严令禁止的行为以及四类不得买卖股票的人员范围。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例》列出上述情形,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适应,与党员干部的形象不相适应,可能会影响党员干部秉公行使职权,甚至诱发以权谋私和腐败问题。

  党中央对党员干部通过正常的途径投资理财、增加个人财富并不限制。比如,党员干部用本人或家庭财产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等,这些活动只要没有以权谋私,没有侵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没有与群众争利,都是允许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需要按照规定向组织报告,如未按规定报告,要受到相应纪律责任追究。

  条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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